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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4 年上字第 2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上字第248號上 訴 人 徐建智訴訟代理人 黃政廷律師

范馨月律師被上訴人 以勒房屋仲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邱瀞葵共 同訴訟代理人 包喬凡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合夥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宛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建瑜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