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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4 年上字第 2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上字第248號上 訴 人 徐健智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以勒房屋仲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合夥關係存在事件,對於民國115年9月2日本院114年度上字第248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12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祥

法 官 楊淑儀法 官 陳宛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建瑜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