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上字第2號上 訴 人 大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季珍 住○○市○○區○○○路0號0樓之0 居高雄市○○區○○○路000號0樓(指訴訟代理人 陳奕全律師上 訴 人 李季珍 住○○市○○區○○○路0號0樓之0 居高雄市○○區○○○路000號0樓(指
李冠儀被 上訴人 郭振名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律師
蔡長勛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佳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