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114年度上字第84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李曼莉
歐業鵬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欽煌律師
吳哲華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陳和祺訴訟代理人 吳信霈律師
王國峰律師何忻螢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4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41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被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本院於114年8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關於駁回丙○○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暨反訴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二、乙○○應再給付丙○○新臺幣4萬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甲○○之上訴及丙○○其餘上訴均駁回。
四、乙○○附帶上訴駁回。
五、第一、二審反訴訴訟費用,由乙○○負擔百分之二,丙○○負擔百分之四十八,餘由甲○○負擔。本訴上訴訴訟費用由甲○○負擔;附帶上訴之訴訟費用由乙○○負擔。
六、本判決第二項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乙○○如以新臺幣4萬元為丙○○預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事實及理由
壹、本訴部分
一、附帶上訴人乙○○起訴主張:乙○○與上訴人甲○○於民國108年1月23日結婚,婚後同住在高雄市三民區義仁街,其中1樓供甲○○開設Amanda SPA 美容護膚工作室(下稱系爭工作室),2樓供住家用,二人婚姻關係現仍存續中。詎上訴人丙○○明知甲○○為有配偶之人,仍與甲○○戀愛、交往,甚於111年1、2月間發生性關係,破壞乙○○婚姻關係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係共同不法侵害乙○○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195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規定,請求甲○○及丙○○(下稱甲○○2人)連帶賠償非財產上損害新臺幣(下同)150萬元。聲明:甲○○2人應連帶給付乙○○1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甲○○2人則以:乙○○與甲○○婚後曾短暫居住在上開義仁街,乙○○已自行於111年間搬離,甲○○遂將該住處作為工作室之用。甲○○2人固曾於111年1、2月間在系爭工作室發生性行為1次;111年1月30日一同出遊時,則無任何親密或不當行為。丙○○於與甲○○發生性行為時,不知甲○○為有配偶之人等語置辯。
貳、反訴部分:
一、甲○○2人主張:兩造於刑案偵查中簽立調解書,其中第3條、第4條約定:「三、相對人三人(即乙○○與訴外人鄭秉豐、翁銘祥)應將其持有、所有之聲請人二人(即甲○○2人)之照片、影片、其紙本、數位檔案均銷燬、刪除,亦不得再向第三人為揭露或散布。相對人三人中如有違反,違反者應分別給付懲罰性違約金予聲請人二人各新臺幣參拾萬元」、「四、相對人三人,不得對聲請人二人為身體上或精神上之騷擾、跟蹤、恐嚇、脅迫、控制或其他不法侵害行為。相對人三人中如有違反,違反者應分別給付懲罰性違約金予聲請人二人各新臺幣參拾萬元」。然乙○○卻有下列違反約定行為:㈠乙○○於112年9月18日偕同其胞弟陳瑞文、友人羅平守前往丙○○當時任職之工作場所,質問丙○○為何明知甲○○為有配偶之人而仍與之交往等事,並以附表一等詞恐嚇丙○○,致丙○○心生畏怖。乙○○上開所為顯屬騷擾、恐嚇,不法侵害丙○○之人格權,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後段、第2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20萬元。㈡乙○○於112年11月間,在不詳地點,填具甲○○所經營工作室店名、地址,偽為寄信人,並附甲○○2人相關照片,加註彼2人婚外情及嚴重羞辱性文字等為內容之信函(下稱系爭黑函),寄送甲○○2人之鄰居、親友或同事,不法侵害丙○○名譽權、侵害甲○○姓名權及名譽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2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賠償丙○○名譽權損害30萬元;賠償甲○○姓名權損害20萬元、名譽權損害30萬元。㈢乙○○上開恐嚇及寄發黑函之行為,違反系爭調解書約定,丙○○並依該調解書第3條及第4條約定,請求賠償懲罰性違約金30萬元;甲○○得依該調解書第3條及第4條約定,各請求懲罰性違約金30萬元(即按每約定各請求30萬元),共60萬元。聲明:乙○○應給付甲○○2人各110萬元,及均自反訴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乙○○則以:乙○○並無恐嚇丙○○,只是告知丙○○應該誠實面對破壞他人婚姻關係之態度,且與有配偶之人為性行為破壞他人家庭完整,他方配偶本有民事侵害配偶權求償權利,告知丙○○將尋求記者報導,即令該言論讓其感覺不滿,難謂有恐嚇、騷擾之意。又系爭黑函並非乙○○或其託人製作,也未有在照片加註文字,且甲○○2人確實有婚外情,縱然文字用語令其2人心有不快,但並非與事實不符,並無侵害其2人名譽等語置辯。
參、原審就本訴部分判令甲○○應給付乙○○20萬元本息,駁回乙○○其餘之訴;就反訴部分判令乙○○應給付丙○○1萬元本息,駁回甲○○2人其餘之訴。兩造對受敗訴判決均不服,分別提起上訴、附帶上訴。甲○○就本訴之上訴聲明:一、原判決不利於甲○○之部分廢棄。二、上廢棄部分,乙○○於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三、如受不利判決,甲○○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甲○○2人就反訴上訴聲明:一、原判決不利於甲○○2人之部分廢棄。二、第一項廢棄部分,乙○○應給付甲○○110萬元本息;應再給付丙○○109萬元本息。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乙○○附帶上訴聲明:一、原判決不利於乙○○之部分廢棄。二、上廢棄部分,丙○○應與甲○○連帶給付乙○○20萬本息;甲○○2人應給付乙○○130萬元本息。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兩造並皆求為駁回對造之上訴、附帶上訴。
肆、不爭執事項:㈠乙○○與甲○○於108年1月23日結婚,現婚姻關係仍存續中。
㈡乙○○曾就甲○○2人間有無不當交往乙事,委託徵信業者翁銘祥
、鄭秉豐等人進行蒐證,而於111年1月30日跟拍甲○○2人一同出遊,並拍攝取得原審訴字卷第39至44頁之照片。
㈢甲○○2人曾於111年1、2月間,在甲○○位在高雄市三民區義仁
街、由甲○○所經營之「曼Mello SPA健康美學」工作室之2樓房間發生性行為一次。
㈣甲○○2人前於111年2月28日共同以:乙○○與徵信業者翁銘祥、
鄭秉豐於111年2月25日前往甲○○工作室2樓房間,對在場之甲○○2人陳稱:甲○○2人有婚外情,並出示徵信業者安裝在該房間某處之監視攝影器所錄製甲○○2人於111年2月間某日在房間內為性愛行為之影片,逼迫甲○○2人簽立離婚協議書及和解書、本票,乙○○更將甲○○2人上揭僅屬涉及私德,無涉公益之婚外情等事,對外散布傳述,分別涉犯刑法妨害秘密、恐嚇、恐嚇取財、妨害自由、強制、加重誹謗罪嫌等為由,提出刑事告訴,員警調查後移送高雄地檢署偵辦(案列111年度偵字第12178號、112年度偵字第2266號)。
㈤乙○○、翁銘祥、鄭秉豐被訴涉犯妨害秘密、加重誹謗、恐嚇
取財、強制、妨害自由等罪嫌,與刑案告訴人即甲○○2人於111年9月22日偵查中成立調解,並簽立系爭調解書。
㈥乙○○及友人羅平守、胞弟陳瑞文,曾於112年9月18日前往丙○○工作場所,而為如反原證3所示錄音譯文內容之對話。
伍、本院判斷:
一、本訴部分㈠乙○○主張:甲○○2人曾於111年1、2月間在系爭工作室2樓房間
發生性行為1次之事實,為甲○○2人所不爭執。乙○○另主張甲○○2人尚於111年1月30日一同出遊,期間有兩人相對而坐、丙○○拿取食物餵予甲○○及兩人手挽併肩散步,亦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徵信社跟拍照片為證(原審訴字卷第39至44頁),佐以彼2人出遊期間與上該發生性行為時間密接相近,堪認乙○○主張甲○○2人當時係於熱戀交往期間出遊,而有前揭逾越男女一般交往關係之親密舉止乙節,符合事理常情而可信。至乙○○另舉甲○○2人於112年間其他合照(本院卷第119-126頁),主張甲○○2人另有侵害配偶權行為云云。然觀乙○○自甲○○2人臉書公開資訊所擷取之照片,均為甲○○2人與丙○○任職公司同事出遊或參加集會之合照,影像內容未見彼等有逾越現今社會一般交往應遵守份際之行舉,乙○○主張此節,則非可採。
㈡乙○○主張丙○○於111年1、2月為上開行為時,即已知悉甲○○為
有配偶之人云云,為丙○○所否認,抗辯其係乙○○於111年2月28日夥同徵信者至甲○○工作室質問時(即不爭執事項㈣),始知其事。經查:乙○○雖以丙○○於刑案接受偵訊時,即知甲○○為有配偶之人。然乙○○所涉恐嚇取財之刑案,檢察事務官係於「111年9月8日」始問及甲○○2人有無婚外情之事(刑案偵卷第184頁),且僅甲○○陳述其確有發生是該性行為之婚外情,而丙○○固不否認有與甲○○在工作室2樓發生性行為,然並未敍及其當時即知悉甲○○為有配偶之人(偵卷第183至187頁),上該偵訊內容自無足作為有利乙○○主張之依憑。乙○○另以甲○○臉書上有彼等之結婚照,所有臉書好友均可閱覽知悉甲○○為已婚之人云云,並舉截圖影像為證。然觀乙○○提出圖像照片,一為甲○○臉書頁面(結婚照),一為甲○○Instagram頁面(證明丙○○為其好友),兩者顯有區別,無法證明丙○○亦為甲○○臉書好友,而可得悉甲○○係有配偶之人。乙○○主張此節,亦屬無據。乙○○主張:甲○○2人係在其義仁街住處2樓發生性行為,其與甲○○結婚照擺掛在2樓,丙○○可清楚看見云云(原審訴字卷第263頁),並提出慶生照為證(原審訴字卷第271、273頁)。丙○○否認其事,抗辯上開慶生照並非義仁街2樓所攝,並舉義仁街2樓照片為證。觀諸該慶生會照片雖顯示有結婚照懸掛牆面,然除拍攝時間不明外,乙○○亦未進一步舉證係在其義仁街住處2樓所攝。反觀丙○○所提之照片(原審訴字卷第277頁),顯示其擺設、裝潢均與美容工作常見各項設備及器具有關,可徵甲○○2人主張:美容工作室係使用該址1、2樓空間,3樓才是住家使用,應屬有據。
是以乙○○所舉之慶生照片,亦不能作為有利其主張之認定。乙○○再以:其於111年2月5日就在家中,稍晚甲○○2人也進入該處,其有跟丙○○打招呼,足可證明丙○○知道甲○○有配偶(原審訴字卷第404頁),並提出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為證(原審訴字卷第409、411頁)。丙○○對此則稱:錄影畫面上之人非其本人,且錄影間隔約1個小時,無從認定乙○○尚在場且與畫面中另名男子有對話。觀諸乙○○所提出之錄影畫面截圖,顯示乙○○係於111年2月5日上午11時38分進入工作室1樓,同日中午12時30分則有一男一女站在工作室門口騎樓,男子穿著白袖上衣、黑色長褲,背對鏡頭,除無法辨識其身分外,該影像亦未看到該男子有與乙○○碰面或對話,難認有乙○○主張之情。乙○○又以:丙○○當時在甲○○工作室隔壁經營水晶店,常去工作室串門子,丙○○非常清楚甲○○家庭狀況云云(原審訴字卷第304、404頁),惟乙○○並未舉證證明丙○○因開設水晶店而常有與甲○○互動之情,其以此臆指丙○○因常串門子而得知甲○○家庭、婚姻狀況云云,亦非可採。從而,乙○○主張丙○○於發生性行為及111年1月30日出遊時,即知甲○○為有配偶之人,而應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洵屬無據。
㈢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配偶間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互守誠實,為民法第195條第3項明定之身分法益。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身分法益。該侵害配偶身分法益之行為,並不以通姦行為為限,倘夫妻之一方違反婚姻誠實義務,與婚姻外之第三人發生通姦或其他親密行為,而破壞他人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該行為人(含配偶之一方及婚姻外之第三人),即屬侵害婚姻關係存續中之他方配偶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如情節重大,自得依上開規定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甲○○於其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未循守上該婚姻誠實義務,不僅與丙○○挽手親密出遊,並曾發生性行為,所為已侵害乙○○之配偶法益且情節重大,並佐以甲○○於108年間與乙○○甫結婚未久,即單獨與丙○○親密出遊,更在住家樓下工作室內與丙○○發生性行為,乙○○主張其受有精神上莫大痛苦,堪予採信。本院審酌乙○○為大學畢業,現從事銀行職員工作;甲○○係專科畢業,從事美容工作,彼等月收入等身分、經濟狀況,及甲○○係故意侵權之行為態樣暨侵害情節、次數暨乙○○受損害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審判令甲○○應給付乙○○精神慰撫金20萬元為適當。
乙○○附帶上訴求為再給付130萬元,及甲○○上訴求為降低賠償金額等節,均屬無據,不應准許。
二、反訴部分㈠丙○○主張:乙○○與其胞弟陳瑞文、友人羅平守(下稱乙○○3人
)於112年9月18日至其工作場所,並以附表一所示言詞恐嚇及騷擾丙○○,業據提出乙○○所不爭執之錄影光碟暨譯文、錄影截圖(原審訴字卷第95至105、179頁)。觀諸上該錄影截圖,顯示丙○○獨身1人,乙○○3人則分別坐、立在丙○○兩側;譯文內容則見乙○○除多次揚言會找記者報導外,並稱:「你這條絕對會出名!跟人賣房子,你當作伶北不知道你人在哪喔?」、「沒關係啦,我還會再來」、「兄弟,我跟你說這件事不會結束啦~我今天…啊你不要當我吃菜的」、「走啦,要嗎?上去樓上啊?...去找你店長啊?啊你會很出名,這種咖小你還要用」等語,衡以丙○○在上該處境並聽聞乙○○等眾口氣非善之言詞,客觀上足使已然足使丙○○心生畏怖,認為乙○○日後或將作出對其不利之行為。是而丙○○主張乙○○上該行舉,違反系爭調解第4條關於「乙○○不得對丙○○為精神上之騷擾、恐嚇、脅迫等不法侵害行為」之約定,乙○○應依該約給付丙○○懲罰性違約金,自屬有據。惟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252條定有明文。並核兩造上該調解所立之違約賠款性質,實質內涵係針對丙○○如受乙○○對其騷擾、跟蹤、恐嚇、脅迫、控制或其他「不法侵害行為」時,乙○○原應依「侵權行為」規定對丙○○所負賠償責任(非財產上損害)之特別約定,故而上該違約金相當數額之審酌,尚有考量行為人原因及動機、雙方之學歷、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丙○○所受精神上痛苦程度等一切情狀之必要。職此,本院審酌乙○○當日到場目的,乃針對其與徵信業者蒐得甲○○2人發生性行為及親密出遊之證據,甲○○並於談判後簽立和解書、本票,但甲○○2人事後卻對乙○○及徵信業者翁銘祥、鄭秉豐提出前揭刑案告訴;丙○○於行為時雖未知甲○○已婚之事,然嗣經談判得悉其情後,仍隨甲○○一同對乙○○提告刑案,所徵丙○○悔過之程度,暨乙○○、丙○○均大學畢業,行為時分別係任職銀行業、房仲業之月收狀況,及乙○○夥同他人共同為此恐嚇、脅迫不法行舉之手段暨侵害程度,丙○○遭此不法侵害所受精神痛苦及無法續任原職之損害程度等一切情狀,認違約金應酌減為50,000元為適當。是而丙○○請求乙○○應就上該不法行舉,依調解書第4條約定給付懲罰性違約金50,000元,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無據。又系爭調解書第4條之性質,實乃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之特別約定,已如前述。而本院既經如上審酌後,認丙○○所得請求之違約金數額以5萬元為允當,則丙○○復據民法第184條、第195條等規定,請求乙○○另應給付20萬元之損害賠償金額,即屬無據,不應准許〔本院按:關於丙○○就乙○○上該恐嚇等不法行為,是否亦違反系爭調解書第4條約定乙節,原審判決已列為反訴之爭點(判決書第7頁第2至5行),並就丙○○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及系爭調解書約定,反訴請求乙○○給付之全部金額110萬元本息,於1萬元本息範圍內准許所請,駁回丙○○其餘反訴請求(判決書第14頁第2至6行)。足認原審就丙○○反訴請求並無漏判情事,僅其理由漏未論敍乙○○上該恐嚇行舉是否亦違反系爭調解書第4約定而已。丙○○既就原審判決其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聲明求為乙○○應再給付109萬元本息,即上該理由不備部分之判決亦在丙○○提起上訴之範圍,本院即應依法審理〕。
㈡甲○○2人主張:兩造簽訂系爭調解書後,乙○○竟於112年11月
間起將附表二所示僅涉及私德且具羞辱性文字之信件(即系爭黑函),偽填甲○○所營事業即「曼 Amanda SPA 健康美學」、「高雄市○○區○○街00號」名義為寄件人、寄件地址,檢附依調解內容不得持有、揭露及散布之甲○○2人照片,而寄送彼等鄰居、親戚或同事,致分別侵害甲○○之姓名權與名譽權,侵害丙○○之名譽權,亦違反系爭調解書第3條、第4條之約定,故甲○○得依侵權行為相關規定請求賠償姓名權損害20萬元、名譽權損害30萬元,及依系爭調解書約定請求賠償懲罰性違約金共60萬元,合計110萬元;丙○○亦得請求賠償名譽權損害30萬元,及懲罰性違約金共60萬元,合計90萬元云云。乙○○否認其事,並以前揭情詞為辯。經查:
⒈原審將系爭黑函之信封、乙○○當庭親自書寫文字與其前求職
所填載應徵人員資料表、銀行開戶時所填載存款開戶表、他案呈院抗告書狀之文書與資料(原審訴字卷第107至108、113至114、119至120、131至132、139至171、311、331至337、339至343頁)原本,送請法務部調查局實施筆跡鑑定,鑑定結果為:信封上筆跡與乙○○筆跡筆劃特徵不同,研判應非同一人所書等語,有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13日調科貳字第11303313840號函及所附鑑定報告書在卷可稽(原審訴字卷第359至370頁),堪認乙○○辯稱:系爭黑函信封非其所書寫,洵屬有據。
⒉甲○○2人另主張:系爭黑函所附照片,乙○○前曾在與甲○○、訴
外人洪羚榛之LINE對話中予以使用傳送,且除乙○○外,無人有此挾怨報復之動機且欲耗費大量時間製作、廣發予甲○○2人之鄰居、親友云云。比對系爭黑函所附照片及乙○○與甲○○、洪羚榛間LINE對話訊息內容,固見有數張係乙○○發現甲○○2人不倫交往情事後,與甲○○、洪羚榛互相傳遞LINE訊息時所上傳(原審訴字卷第115、117、233、237、241頁),然此節僅能證明乙○○曾持有前開數張照片,但尚不足以認定乙○○有製作、寄送黑函之行為。尤以乙○○於甲○○不倫事件發生後,除上述洪羚榛之外,尚曾將此事向其與甲○○共同親友廣為告知,甲○○2人更曾就此對乙○○提出刑事妨害名譽告訴,此參乙○○與訴外人王詩棠、李碧瑾、李藍萍、李夢妮之LINE對話截圖、系爭刑案不起訴處分書所載即明(偵卷第60至61、65至66、67、68頁;原審訴字卷第83至90頁),可知乙○○親友諸如其胞弟陳瑞文、友人羅平守及徵信業者均在受告知、提供相關照片等物證之列,亦即乙○○主張是該黑函所附照片,曾經提供予其親友及徵信業者乙節,要屬非虛。是以,在無其他事證可資證明情況下,自難徒以乙○○為事件受害人,據為認定系爭黑函係其製作及散布之依憑。末參諸訟爭黑函係以一般紙張列印及紙質信封包裝,則是該製作及散布黑函之行為人,縱疏未採取戴用手套以防遭查緝究責,衡情在該紙張亦無法留存足供鑑識其人別之指紋,是甲○○2人空言高雄地檢署於另案113年度他字第2101號案件有將黑函採得指紋送請鑑定比對,聲請本院調取指紋鑑定報告云云,自無贅予調查之必要。
陸、綜上所述,乙○○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甲○○給付20萬元本息,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據,不應准許。
丙○○基於系爭調解書第4條約定,反訴請求乙○○給付5萬元本息,應予准許;丙○○逾此範圍之請求及甲○○反訴之請求,則屬無據,不應准許。原審判命乙○○應給付丙○○1萬元本息,就差額4萬本息部分,為丙○○敗訴之判決,尚有未洽,丙○○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廢棄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至原審就上開應准許部分,判命甲○○應如數給付,及就不應准許部分,駁回此部分兩造所為本、反訴之請求,並無不合。上訴及附帶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均無理由,應予駁回。又關於本院命乙○○再給付丙○○金錢部分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乙○○之聲請核定相當之擔保金額,為免假執行之宣告。再者,本件攸關爭點之基礎事實已明,兩造所為其他攻防方法及所提資料,核皆不影響判決結果,不再遂一一論載,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明進
法 官 張維君法 官 蔣志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乙○○不得上訴。
甲○○、丙○○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並依附註條文規定辦理。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家煜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第1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
附表一:丙○○主張乙○○、陳瑞文、羅平守所為恐嚇言詞(***用以區隔同一人於不同段落之陳述)羅平守:我也台慶的欸,我跟你說你會很出名。我也會從現在 開始讓你知道我是誰。 * * * 我不知道你店公是誰啦!啊如果他敢疼你喔?沒關 係,記者一定會來找你! 乙○○:伶北會叫記者來啦!啊這件事你要怎麼處理? 羅平守:你告他好,啊換他告你,你應該有收到了吧?有膽你就 不要來,我們絕對會去找你。 乙○○:我是都有相片喔。 * * * 你絕對會出名,你在仲介一定會出名啦。你做了甚麼事情,不用還?弄一弄就要結束了? 陳瑞文:(大聲吼)講話啦! 羅平守:啊你有去找人家嗎?你敢嗎?你現在連徵信社你都告 下去欸!我跟你說人家不會跟你完啦,不只我們啦! 你不知道這種事情是不能告的嗎?啊我就看兄弟事跟 社會事,誰要來處理?齁? 羅平守:我今天來到這裡不爽的地方就是你還告我朋友。 我們角色對換一下,他差點要殺了你,你知道嗎? * * * 啊不然拎北給你賭一刀,後面再來處理?蛤?你喜歡嗎? 乙○○:這樣就要結束了?啊你知道我還會回來找你? 羅平守:他(指乙○○)當初怎麼跟你處理的啦?蛤? * * * 我就問你,他當初怎麼處理的?蛤?他跟你講什麼條件? * * * 你說我們要怎麼處理嗎? 乙○○:本票都簽好了,你還寫這個條件喔?你還記得當初要 用你的車去貸款後面你也沒去,你還記得嗎?你還纪 得嗎? 羅平守:啊現在就是要跟你處理啦! * * * 還是要叫人跟你處理?蛤? * * * 恐嚇你也剛好而已啦! 乙○○:你這條絕對會出名的啦! * * * 跟人賣房子,你當作伶北不知道你人在哪喔? 還一起出國?要不要給你看照片?我跟你說這些相片… 羅平守:你當作徵信社都是吃菜的,就對了? 乙○○:我們都有證據的喔~ * * * 沒關係啦,我還會再來。 陳瑞文:我跟你說啦,不會結束啦!真的啦! 你不要在外面讓我堵到你啦! 乙○○:好啦,不用講那麼多啦,我跟你說,兄弟,我跟你說 這件事不會結束啦~我今天…啊你不要當我吃菜的。 陳瑞文:一個男人,敢做就要負責任啦,幹! 你的懶叫乾脆剪掉就算了啦,沒本事,幹。 * * * 相堵的到啦~一年了啦~ 乙○○:走啦,要嗎?上去樓上啊?你不是當作我吃菜的? 去找你店長啊?啊你會很出名,這種咖小你還要用? 還是現在要我叫記者來?我叫記者來,好嗎? 我叫記者來,你公司請這種咖小,好嗎? 我叫記者來採訪你公司啦!請這種的,弄別人老婆? 你不知道她有老公?伶北聽你在放屁。 法院的單都已經來了,你不知道? * * * 你當作這樣就結束了?這一年都有在調查,你不知道?你去哪裡都有在跟你,知道嗎? * * * 我現在是來跟你照會一下啦~精彩的還在後面。 * * * 我現在是來讓你公司的人知道。
附表二:系爭黑函文字內容編號 信函內容(含文字、照片) 出處 1 ⑴文字部分: 「史上最強綠茶婊、完美包裝術即將一一擊破、敬請期待」、「聖女形象女主只是去買水晶而已…就夜夜跑到人家家裡睡上去、好一個水晶店裡的社會垃圾直播主、李*莉、歐*鵬早也啪晚也啪真厲害」、「曼Amanda spa活塞美容工作室」、「人妻李*莉美容師」、「拼頭客兄歐*鵬」、「完全是接客進來脫褲子的」 ⑵照片部分: 掫取甲○○2人照片、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反原證4-1、4-2(即原審訴字卷第107至117頁) 2 ⑴文字部分: 各位觀眾讀友您好:我是爆料公社成員敝姓爆〜 後續內容會很精彩… 收到這封信的人應該都很難相信眼前的事實竟然是您所認識的親友,目前據說已被提吿中「被告甲○○(鳳山人)丙○○(台東人)婚姻存續中… 據了解先生很認真的上班為家庭盡心盡力且還花錢讓她開店,殊不知開了一間打炮專用的spa店(事情經過的過程就不贅述了)内附圖片 每天睡小王家不打緊,偷情偷到竟然還把小王帶回來家裡搞(地點就是曼spa店裡)這如此誇張行徑我想應該只有人渣才做得出來,我今天就替天行道的慢慢揭開這骯髒的真相〜 女的對婚姻不忠、男的不負責任(明知對方有婚姻還硬來),行為違背善良風俗,既然這麼想出名沒關係,這件事情很快就會曝光在媒體,敬請期待〜 「蕩婦人妻甲○○已入職台慶不動產公司與拼頭客兄丙○○明目張膽公開偷情」、「蕩婦人妻&拼頭客兄(甲○○丙○○ )」、「高手在民間每天早早晚晚、連滿滿夜奔客兄、白天老公上班自家」、「讓我們一幕幕揭開這完美人設的序幕…共同見證這醜陋又骯髒的真相」、「人妻李*莉美容師」、「拼頭客兄歐*鵬」、「曼Amanda spa活塞美容工作室」、「完全是接客進來脫褲子的」「活塞連結、完事、你的美容床」、「史上最強綠茶婊、完美包裝術即將一一擊破、敬請期待」、「聖女形象女主只是去買水晶而已…就夜夜跑到人家家裡睡上去、好一個水晶店裡的社會垃圾直播主、李*莉、歐*鵬早也啪晚也啪真厲害」、「曼Amanda spa活塞美容工作室」、「人妻李*莉美容師」、「拼頭客兄歐*鵬」、「完全是接客進來脫褲子的」 ⑵照片部分: 掫取甲○○2人照片、丙○○名片1張、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反原證4-3(同上卷第119至129頁) 3 ⑴文字部分: 台慶公司全體員工您好: 貴公司高雄裕誠加盟店員工丙○○、甲○○兩人有不正當關係,侵害配偶權據了解目前已提告中,被告人甲○○(婚姻存續中)被告人丙○○(有過一段婚外情,累犯者屢次破壞別人家庭)! 一個對婚姻不忠、一個不負責任,行為違背善良風俗,貴公司為全台最大的房仲公司,原本以為是積極正能量有素養誠信的績優團隊,想不到請的員工道德素質竟是這副德行!毫無道德底線可言… 實在為貴公司感到堪憂,請貴公司審慎評估重視員工品德素質,後續這事件若經由媒體揭露爆光話,恐怕會對貴公司造成嚴重負面形象影響! 「台慶不動產表揚半年會上…蕩婦人妻&拼頭客兄公開偷情記」、「高手在民間每天早早晚晚、連滿滿夜奔客兄、白天老公上班自家」、「讓我們一幕幕揭開這完美人設的序幕…共同見證這醜陋又骯髒的真相」、「人妻李*莉美容師」、「拼頭客兄歐*鵬」、「曼Amanda spa活塞美容工作室」、「完全是接客進來脫褲子的」「活塞連結、完事、你的美容床」 ⑵照片部分: 掫取甲○○2人照片、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反原證4-4(同上卷第131至13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