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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4 年全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全字第7號聲 請 人 億太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昶評相 對 人 瑞吉五金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月珠上列當事人間假處分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中華民國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所為之一○四年度抗字第二三五號假處分裁定撤銷。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同法第533前段亦規定明確。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為假處分,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23日以104年度抗字第235號裁定准予假處分在案,有該裁定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上開假處分裁定,依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劉定安法 官 劉傑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秋淑

裁判案由:撤銷假處分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