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再易字第17號再審原告 鐘尹宣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鐘憶萱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340號),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27,387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8,435元,未據繳納。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繳,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王 琁法 官 高瑞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郭蘭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