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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4 年再易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再易字第7號再審原告 郭寶崇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京城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再審原告對民國114年3月6日本院113年度再易字第42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查: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收再審之訴裁判費28,575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參照),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劉傑民法 官 劉定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慧玲

裁判案由:給付居間報酬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