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再字第14號上 訴 人 林梅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林瑞源間租佃爭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12月6日114年度再字第14號民事判決,提起笫三審上訴,惟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維君
法 官 蔣志宗法 官 秦慧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賴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