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再字第25號再審原告 倪雅鳳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翁志辰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再審原告於民國114年10月24日對本院113年度上字第242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07,987元,應徵再審裁判費62,09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張琬如法 官 郭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邱斈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