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再字第25號上 訴 人 倪雅鳳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翁志辰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14年度再字第25號民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規定預納裁判費,亦未依法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07,987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62,095元,未據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10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並補正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張琬如法 官 郭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邱斈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