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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4 年再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再字第22號上 訴 人 旗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博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24日本院114年度再字第22號再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95萬6,780元,應補繳之再審上訴裁判費7萬1,7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77條之16、77條之17、466條之1、481條、442條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劉傑民法 官 謝雨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秀珍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