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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4 年勞上易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上易字第11號上 訴 人 卓伯樺訴訟代理人 許泓琮律師被上訴人 永三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定民訴訟代理人 邱琦瑛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郭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邱斈如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