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上易字第23號上 訴 人 鍾建安訴訟代理人 包喬凡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君安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24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定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22,094元(計算式:851,498元+770,596=1,622,094),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0,8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劉定安法 官 謝雨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