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上字第24號上 訴 人 趙玉盞
楊惠娟被 上訴 人 郭貞吟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邵允亮律師複 代理 人 鍾名榛律師上 訴 人 東方學校財團法人東方設計大學法定代理人 施清添訴訟代理人 林小燕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差額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5年7月24日上午11時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進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張琬如法 官 楊淑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李佳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