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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4 年勞再易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再易字第3號再審原告 橙茂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國欽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楊明賢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再審原告於民國114年12月19日對本院114年度勞上易字第10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6,206元(計算式:加班費302,280元+勞保老年給付差額523,926元=826,206),應徵再審裁判費16,48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張琬如法 官 郭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邱斈如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