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上字第29號上 訴 人 吳語禎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劉佳宜律師上 訴 人 吳文成 吳儉吳佳樺 吳家榮吳俊龍吳思頴被上訴人 吳和道訴訟代理人 吳淑靜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家事調解無效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宛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明慧裁判案由:宣告家事調解無效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裁判日期:2025-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