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4 年家上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上字第29號上 訴 人 吳語禎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吳和道間宣告家事調解無效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21日本院114年度家上字第29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77萬5437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萬348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祥

法 官 楊淑儀法 官 陳宛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建瑜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