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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4 年家上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上字第22號上 訴 人 黃孝宗訴訟代理人 曾劍虹律師視同上訴人 黃林鳳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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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斐瑄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1月7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王 琁法 官 高瑞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蘭蕙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