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上字第22號上 訴 人 黃孝宗訴訟代理人 曾劍虹律師視同上訴人 黃林鳳髻
黃建和黃建祥黃建育黃暄文
黃茂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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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芳君簡黃碧雲黃素梅
黃筱晶黃鄭素卿黃瑞雯黃晉華黃靜端黃靜森黃靜惠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正男律師被 上訴 人 黃佰誠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黃斐瑄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1月7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王 琁法 官 高瑞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蘭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