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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4 年家上字第 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上字第34號抗 告 人 范誌剛法定代理人 張詠絮

特別代理人 葉凱禎律師視同抗告人 張詠絮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鄒芷昕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對於民國114年12月26日本院114年度家上字第34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本件抗告人特別代理人雖於115年1月26日表示撤回抗告,然與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4項但書規定不合,爰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祥

法 官 楊淑儀法 官 陳宛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建瑜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