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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4 年家上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上字第36號上 訴 人 史佩馨訴訟代理人 洪千琪律師

蔡玉燕律師視同上訴人 史峻銘被 上訴 人 史尚儒

史純菁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志銘律師

王耀德律師按法院於言詞辯論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侵害特留分等事件,因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高瑞聰法 官 王 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璧娟

裁判案由:侵害特留分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