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上字第36號上 訴 人 史佩馨訴訟代理人 洪千琪律師
蔡玉燕律師視同上訴人 史峻銘被 上訴 人 史尚儒
史純菁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志銘律師
王耀德律師按法院於言詞辯論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侵害特留分等事件,因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高瑞聰法 官 王 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