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全字第2號聲 請 人 陳淑玲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聲請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高瑞聰法 官 王 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