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4 年家聲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聲字第10號聲 請 人 邱宗輝上列聲請人聲請通知相對人邱宗富行使權利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按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2款定有明文。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黃悅璇法 官 徐彩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王紀芸

裁判案由:通知行使權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