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聲字第26號聲 請 人 侯文騰
侯文欽侯文彬侯文勝侯文恒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侯明伶間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112年度重家上更一字第1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交付本院一一二年度重家上更一字第一號分割遺產事件民國一一四年十二月四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項情形,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12年度重家上更一字第1號分割遺產事件於民國114年12月4日準備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其理由略以:為核對筆錄記載內容,以維護當事人權益,有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必要等語。經核聲請人係當事人,就其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之必要,已敘明理由如前。揆諸首開說明,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應予准許。再者,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說明以促其注意遵守。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高瑞聰法 官 王 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