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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4 年建上易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建上易字第19號上 訴 人 經濟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分署法定代理人 吳嘉恆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律師被 上訴 人 協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晴萍訴訟代理人 柯尊仁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楊淑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佳旻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