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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4 年建上更一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建上更一字第4號上 訴 人 銘登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榮進訴訟代理人 羅其峯

蔡俊士訴訟代理人 朱淑娟律師被上訴人 金華成金屬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進成訴訟代理人 蔡秋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謝雨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秀珍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