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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4 年建上更一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建上更一字第5號上 訴 人 劉泓毅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丰普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即更名前丰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5月20日本院114年度建上更一字第5號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逕向本院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郭慧珊

法 官 楊淑珍法 官 張琬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戴育婷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