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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4 年抗字第 3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抗字第320號抗 告 人 賴進麟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黃凱澤間拆屋還地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1月24日114年度抗字第320號裁定再為抗告。抗告人提起再抗告,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4項、第495條之1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再抗告,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徐彩芳法 官 黃悅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秦富潔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