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4 年聲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31號聲 請 人 蔡安妮相 對 人 沈秀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中低收入」、「第15頁」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低收入」、「第17頁」。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劉定安法 官 劉傑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王秋淑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