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54號聲 請 人 陳聰傑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凃銘軒、黃鈺文、凃崇仁間請求損害賠償再審事件,對於民國114年11月10日本院114年度聲字第5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明進
法 官 秦慧君法 官 蔣志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家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