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58號抗 告 人 陳聰傑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謝以涵間請求損害賠償再審事件,對於民國114年11月19日本院114年度聲字第5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李怡諄法 官 黃悅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秦富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