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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4 年聲字第 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67號聲 請 人 古羽岑代 理 人 李文廣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松益發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領取履約保證金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當事人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聲請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4年12月6日對於其與相對人松益發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領取履約保證金事件聲請法官迴避,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500元,惟未據聲請人繳納。嗣本院於114年12月1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8日寄存於高雄市政政府警察局○○分局○○派出所,並經於同年月19日由代理人授權友人領取文書,有送達證書、登記簿影本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31、33頁),惟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查詢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5頁),揆諸前開規定,其聲請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張琬如法 官 楊淑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佳旻

裁判案由:法官迴避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