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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4 年聲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9號異 議 人 普維得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秉浩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九泰光電照明科技有限公司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對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本院114年度抗字第45號裁定提出異議。按依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1項但書提出異議,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為同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8款所明定。惟未據異議人繳納,茲命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異議,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劉傑民法 官 劉定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慧玲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