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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4 年訴聲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聲字第2號聲 請 人 陳旭騰(原名陳智暄)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靜枝等人間請求土地分割事件,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查本件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徐彩芳法 官 李怡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梁雅華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