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聲字第2號聲 請 人 陳旭騰(原名陳智暄)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靜枝等人間請求土地分割事件,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查本件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徐彩芳法 官 李怡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梁雅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