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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4 年醫再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醫再字第4號抗 告 人 徐晉元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林政君即健新醫院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12月30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又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第495條之1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高瑞聰法 官 王 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吳璧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