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7號上 訴 人 林誌瀛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佩靜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28日本院114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7號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向本院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陳宛榆法 官 劉傑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蔡妮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