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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4 年重上更一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上更一字第9號上 訴 人 葉時榮訴訟代理人 王仁聰律師

阮紹銨律師被上訴人 葉馨徽

葉耀鴻共 同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律師

楊志凱律師蔡尚琪律師謝承霖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67條之1規定,依職權訴訟告知就本件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葉士鳴,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維君

法 官 蔣志宗法 官 秦慧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賴梅琴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