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上更二字第7號上 訴 人 梁牧養訴訟代理人 吳建勛律師
梁宗憲律師顏子涵律師被上訴人 林佳霖訴訟代理人 蔡將葳律師被上訴人 張錦綿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年115年1月21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明進
法 官 秦慧君法 官 蔣志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家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