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4 年重上字第 1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上字第142號上 訴 人 王淑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麗香間遷讓房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5年6月17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161萬8,4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9萬9,13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高瑞聰法 官 王 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璧娟

裁判案由:遷讓房地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