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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4 年重上字第 1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上字第124號上 訴 人 劉瀚仁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律師上 訴 人 梁祐聖

程柏融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瑋漢律師被上訴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訴訟代理人 甘昊文

胡庭嘉

參 加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訴訟代理人 黃郁庭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楊淑珍法 官 張琬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戴育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