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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4 年重上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上字第26號上 訴 人 薛國良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薛國利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7月2日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313,8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66,77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王 琁法 官 高瑞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沈怡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