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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4 年重上字第 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上字第55號上 訴 人 李文璋

李麗芬

蘇李麗芳共 同訴訟代理人 游孟輝律師

宋銘樹律師朱敬文律師被上訴 人 振吉電化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富錦祥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李文淨訴訟代理人 洪濬詠律師

郭子熒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黃悅璇法 官 徐彩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雅芳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