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上字第55號上 訴 人 李文璋
李麗芬
蘇李麗芳共 同訴訟代理人 游孟輝律師
宋銘樹律師朱敬文律師被上訴 人 振吉電化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富錦祥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李文淨訴訟代理人 洪濬詠律師
郭子熒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黃悅璇法 官 徐彩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