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上字第69號上 訴 人 鄭為元訴訟代理人 邱文男律師複 代理人 張琳婕律師被 上訴人 陳采語訴訟代理人 葛光輝律師 馬思評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淑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洪以珊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裁判日期:2026-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