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家上字第20號上 訴 人 陳進丁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秋香等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5年4月15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2,318萬6,17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5萬1,858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高瑞聰法 官 王 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