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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4 年重抗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抗字第11號再 抗告 人 徐佳瑀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事件,對於民國114年4月18日本院114年度重抗字第11號裁定再為抗告,惟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命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再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徐彩芳法 官 李怡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梁雅華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