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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4 年重抗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抗字第25號抗 告 人 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石國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旭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22日本院114年度重抗字第2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6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明進

法 官 張維君法 官 蔣志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書 記 官 林芊蕙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