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金上更一字第1、2、3、4、5號上 訴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上 訴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上 訴 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展穎上 訴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剛魁律師
吳岳龍律師上 訴 人 許銘陽
彭信蒼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沈名昀律師上 訴 人 夏雯霖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律師
廖健君律師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守煌律師
陳盈芝律師被上訴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訴訟代理人 吳剛魁律師
吳岳龍律師被上訴人 陳慶男
梁耕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宛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建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