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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5 年上易字第 1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上易字第150號上 訴 人 郭忠興訴訟代理人 李慶榮律師被上訴人 吳惠珠訴訟代理人 戴榮聖律師被上訴人 港都之星餐飲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美昕

參 加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訴訟代理人 顏大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拍賣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9月9日所為判決及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及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案由欄關於「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六關於「林惠珠」之記載,應更正為「吳惠珠」。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及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王 琁法 官 高瑞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郭蘭蕙

裁判案由:確認拍賣無效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