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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5 年上易字第 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上易字第33號上 訴 人 牛致強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許佳裕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918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242,3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387元,上訴人僅繳納2,250元,尚不足92,137元(計算式:94,387元-2,250元=92,137元),茲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張琬如法 官 郭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邱斈如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