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上易字第33號上 訴 人 牛致強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許佳裕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918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242,3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387元,上訴人僅繳納2,250元,尚不足92,137元(計算式:94,387元-2,250元=92,137元),茲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張琬如法 官 郭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邱斈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