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115年度上易字第52號上 訴 人 陳家祥訴訟代理人 李仲唯律師
阮漢瑜律師被 上訴 人 AV000-K111345(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31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34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5年4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前因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經原法院於民國112年1月6日以111年度跟護字第4號民事裁定核發保護令,裁定上訴人不得對被上訴人為附表一所示行為,保護令有效期間為1年6月,且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員警於112年1月7日17時50分許,對上訴人送達本案保護令,使上訴人知悉該保護令之內容。詎上訴人明知本案保護令內容,竟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接續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二所示之帳號,在被上訴人粉絲團、臉書或抖音之社群媒體留言、張貼如附表二所示之訊息及照片,以此方式騷擾被上訴人並違反上開保護令,使被上訴人名譽受損和身心受創,長期無法入眠,上訴人應賠償被上訴人精神慰撫金。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63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上訴人則以:被上訴人只是要錢而已,被上訴人在粉絲專頁還可以接案,不能上班與伊無關,被上訴人也有在網路上罵伊,故被上訴人主張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判決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25萬元本息,而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被上訴人則答辯聲明:上訴駁回(被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未據上訴,已告確定,爰不再贅)。
四、不爭執事項:㈠上訴人於112年1月7日17時50分許收受且知悉原判決附表一保
護令內容,而被上訴人粉絲團、臉書或抖音等社群媒體,上訴人曾於附表二日期、時間,以附表二所示帳號,張貼或留言附表二所示內容等事實。
㈡兩造於原審所陳述之學經歷及財產狀況為真正。
五、本件爭點:因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就被上訴人所主張之事實已不爭執(見本院卷第40頁),僅爭執被上訴人與有過失,以及慰撫金之數額,故本件爭點即在於:
㈠本件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侵權之事實,被上訴人是否與有過
失?㈡本件被上訴人可請求之慰撫金數額,以若干為當?
六、本院之判斷:㈠本件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侵權之事實,被上訴人是否與有過
失?⒈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所謂被害人與有過失,須被害人之過失行為助成損害之發生或擴大,就結果之發生為共同原因之一,行為與結果有相當因果關係,始足當之,倘被害人之行為與結果之發生並無相當因果關係,尚不能僅以其有過失,即認有過失相抵原則之適用(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672號判決意旨參照)。又雙方互為侵權行為,與雙方行為為損害之共同原因者有別,無民法第217條過失相抵原則之適用(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015號裁定意旨參照)。
⒉上訴人雖主張兩造間之糾紛並非單純由上訴人單方挑起,被
上訴人亦有於網路上罵伊,被上訴人並非全然受害云云。然被上訴人已否認曾於網路上辱罵上訴人之事實,上訴人就此亦未提出相關證據,上訴人此部分之抗辯,尚難遽信。況縱被上訴人曾於網路上辱罵上訴人,上訴人亦不得執此為實施附表二所示侵權行為之正當事由,再揆諸前揭論述,不得認被上訴人縱有辱罵上訴人之舉,即為上訴人前開行為所致損害之共同原因,是上訴人抗辯被上訴人就附表二所示事件之發生與有過失云云,顯屬無據。
㈡本件被上訴人可請求之慰撫金數額,以若干為當?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人格權受侵害時,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條及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慰撫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340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經查,上訴人在知悉附表一保護令內容後,仍透過網際網路
密集在社群媒體網頁留言、張貼附表二所示內容,干擾、嘲弄、辱罵並貶抑被上訴人,屬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9條違反保護令之行為,並經原法院以113年度易字第514號刑事判決有罪確定(見原審卷第11頁至第17頁)。上訴人跟蹤騷擾行為,侵害被上訴人私人生活領域不受侵擾之精神自由人格法益甚鉅,文字內容亦足使瀏覽附表二內容之人對被上訴人產生負面評價,客觀上堪認已使被上訴人精神受有相當痛苦,情節自屬重大,是被上訴人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賠償其所受非財產上損害,核屬有據。又兩造不爭執被上訴人為高中畢業,於公關公司任職,月收入不定,而上訴人為大學畢業,獨立接案,月收入約4萬元(見不爭執事項㈡;原審卷第150頁),再參酌上訴人名下僅有汽車1輛,被上訴人名下則無財產等情(見原審限閱卷及原審卷末證物袋)。本院審酌兩造身分、地位、財產狀況、上訴人侵害程度,及對被上訴人精神上所造成之痛苦程度等一切情狀,認被上訴人請求慰撫金以25萬元為適當,逾此範圍之請求,不應准許。
⒊上訴人雖稱多數法院實務判決,就上訴人所為行為,判處慰
撫金鮮有高達25萬元之情形云云。惟不同侵權行為,以及各被害人所受損害,本應各別視之,各法院依所審理個案認定侵權行為人所為侵害人格權之情節,以及被害人所受損害,依前述標準量處不同之慰撫金,乃屬正常,上訴人所舉他法院個案量處慰撫金之金額,本不拘束本院,是上訴人此部分之抗辯,尚無由為其有利認定之處。
七、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給付25萬元本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從而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上訴。又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攻防及證據,經斟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徐彩芳法 官 李怡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梁雅華附表一(即原法院112年1月6日111年度跟護字第4號保護令內容):
聲請人:被上訴人。 相對人:上訴人。 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 相對人不得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聲請人進行干擾。 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相對人不得向聲請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 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壹年陸月。附表二:
編號 日期 臉書/抖音之顯示帳號 內容 1 112年2月9日 AV000-K111345(即被上訴人真實姓名) ①在臉書社團「爆料公社」以左列帳號張貼文章:「○猜(即被上訴人臉書,詳細名稱詳卷)我是詐欺犯嫌到處詐騙 被成立 我愛亂騙人 原來我是一個詐欺犯嫌 人家告我個資 法院卻說我是詐欺犯嫌 真好笑 笑死了:)這目前算有案底喔」,其中標註(即tag)被上訴人臉書「○猜」,並張貼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9672號案件於112年2月1日所為函文之翻拍照片。 ②在社群媒體之抖音上傳上訴人自拍影片(上方文字顯示「AV000-K111345(即被上訴人姓名)」;下方文字顯示「詐欺犯嫌」)。 2 112年2月10日 臻渣粉絲團 在被上訴人粉絲團「迷○○鹿」(詳細名稱詳彌封卷)留言:「這不是那個詐欺犯嗎?準備被通緝的詐欺犯這是法官說的喔沒有亂講話」,並張貼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9672號案件於112年2月1日所為函文之翻拍照片。 3 112年3月14日 乞丐臻 在被上訴人粉絲團「迷○○鹿」留言:「乞丐為什麼跟不認識不是朋友借錢情人節有520 可以拿嗎?對了不喜歡520 怎麼收人家錢?又跟人家要東西?對了好比說史努比Iphone14」,並張貼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對話紀錄截圖。 4 112年3月14日 哈哈哈哈再鎖啊AV000-K111345(即被上訴人真實姓名) 在被上訴人粉絲團「迷○○鹿」留言:「我還有竊盜盜刷的錄音檔某人那邊有公佈」、「贊助你會上訴人 懂嗎詐欺犯」。 5 112年3月14日 詐欺犯嫌AV000-K111345(即被上訴人真實姓名)我會天天來 在被上訴人粉絲團「迷○○鹿」留言:「你沒死怎麼會死?詐欺犯 你鎖不完的 這是法院的 為什麼偽造文書不敢承認?到處生話 我有找人左營桃園某地區發廣告單 你要知道桃園那邊可以告訴你 某人之前發文有說」,並張貼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9672號案件於112年2月1日所為函文之翻拍照片。 6 112年3月14日 8康 在被上訴人抖音帳號下方留言:「好窮喔」、「我這抖音有你的八卦」等文字。 7 112年3月14日 詐欺犯AV000-K111345(即被上訴人真實姓名) 在被上訴人粉絲團「迷○○鹿」留言:「還好我沒在找援交不知道說哪位 詐欺犯?」。 8 112年3月14日 AV000-K111345(即被上訴人真實姓名)偽造文書 在被上訴人粉絲團「迷○○鹿」留言:「為什麼要偽造文書」。 9 112年3月14日 詐欺犯記得開庭 在被上訴人粉絲團「迷○○鹿」留言:「詐欺犯記得開庭」。 10 112年3月30日 詐欺犯AV000-K111345(即被上訴人真實姓名)小姐 以左列帳號在臉書發布文章:「詐欺犯迷○○鹿AV000-K111345(即被上訴人真實姓名)你多麼愛你老闆注意他動作 話說他抖音有發布他盈利上萬元你盈利多少 最近接不少業配 詐欺犯屬實非妨害名譽法官說的提醒你開庭封鎖我 可憐..」,並標註(即tag)被上訴人粉絲團「迷○○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