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上字第15號上 訴 人 李昆榮訴訟代理人 楊志凱律師
謝承霖律師被上訴人 李美麗訴訟代理人 蔡育欣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有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00000000新臺幣60萬元定存單之來由,及被上訴人按月定期給付上訴人若干金錢之始末),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15年11月6日上午9時30分許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又本件本院認為有民事訴訟法第367條之1依職權訊問當事人之必要,兩造當事人應於上開準備程序期日一併到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祥
法 官 楊淑儀法 官 劉定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慧玲